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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化猪场生产技术规范—粪污处理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高圣玥 供 稿

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分院



集约化猪场生产技术规范—粪污处理


1  规模化猪场产生的粪尿污水量较大,必须进行有效的贮存和处理。

2  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猪场的规划设计和粪尿污水的处理利用。

3  在猪场的规划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生产工艺,努力减少污水的产量,如不采用水冲清粪方式、实行雨污分离等,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4  猪场应根据粪尿污水产量建设相应的贮存设施。粪尿污水的常用贮存设施有固体、液体、粪浆三种型式。贮存地点有舍内集粪槽、舍外贮粪罐或贮粪池、发酵池,所有贮存设施都需衬以防渗内壁。根据黑龙江省的气候条件,为便于在适宜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和作物栽培季节时进行施肥,应建设能贮存猪场6~9个月粪尿污水总产量的贮存设施。

5  粪便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保证人和其它动物的安全。

6  对粪便中所有的养分、病原体和其它生物学敏感物质,都应考虑以最经济而安全的方式加以利用。应根据粪尿污水的类型、是否进行固液分离等,建设相应的液体发酵、固体发酵等设施,并应配套有足够消纳能力的农田、草地、林地等。如进行沼气生产,沼液也应处理后加以利用。

7  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尿污水直接排放或施入农田。

8  定期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粪便污水产量、贮存、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接受当地和上级畜牧部门和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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