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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化猪场生产技术规范—卫生防疫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高圣玥 供 稿

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分院


1  养猪场应建立健全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养猪场所、环境和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

2  实施动物免疫登记证制度,对国家和黑龙江省兽医管理部门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3  要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确定本场的免疫程序。所用疫苗来源于具有动物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过期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误用。

4  只能使用经国家授权批准、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兽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和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应及时更新药物购买记录、管理使用记录并保存,购买记录应包括购买日期、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有效期和生产厂家。有药物使用和记录,管理记录应包括批号、用药日期、用药的标识代码、用药的数量、用药总量、用药结束日期、休药期,药物管理者姓名。过期药物和使用过的药瓶,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5  猪场应实行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场长负责制。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领导实施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常见普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6  应根据猪场规模配备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兽医。

7  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和治疗圈舍,并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治疗和病理剖检记录。应有指定的治疗圈舍以隔离和治疗伤病猪。应对治疗圈舍中的猪只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对治疗无效的猪只应立即征求兽医的处理意见或实施人道屠宰。治疗圈舍应通风良好、结构合理、温暖干燥并为伤病猪提供适宜的躺卧区。治疗圈舍在重新使用前,应空舍、空栏、清洗、消毒并应有消毒记录。

8  要从非疫区引种,并有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血清学检测。引入后应隔离饲养2个月,经本场兽医检疫,确认健康后,再经全身喷雾消毒,方可入舍混群。在隔离期间还应驱除体外寄生虫,没有注射疫苗的应补注各种应注射疫苗。

9  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方式。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应彻底清洗、消毒,空舍5~7 d后再转入新的猪只。

10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进行淋浴并更换场内工作服、工作鞋帽,至少应洗手、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帽。工作服、工作鞋帽要在场内进行定期的清洗、消毒。

11  禁止非生产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时应在淋浴后,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帽,经消毒池(口)进入,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12  不准将非生产用具带入场内,生产用具经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各猪舍的用具不得串换或混用。

13  兽医人员不准对外从事出诊、防疫、阉割等工作。

14  猪场严禁饲养猫、狗、鸟类等动物。

15  猪舍、饲料库等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应适当防护,防止啮齿动物和鸟类侵入。放置药物灭鼠时应避免非目标生物的接近。保存有害生物控制、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详细记录,记录表明对有害生物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生有害生物的存在,内部具有相应的控制能力或与有关防疫部门联系。

16  发生疫情或疑似发生疫情,兽医和防疫员应及时诊断,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必须扑灭的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封锁。发生国家或地方控制需净化的疫病时,应对动物群体实施清群和净化。发生疫病的养殖单位,应按国家要求进行消毒,对病死或淘汰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17  猪只出场时,猪场应提供疫病监测和免疫证书,严禁病猪、疫区的猪只出栏上市。

18  应记录所有死亡猪只死亡原因及处理方式。应有专用场所或容器储存病死猪只,该场所或容器应远离猪栏并易于清洗和消毒。病死猪尸体应进行焚化、发酵等无害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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